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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憲法監督的方式。

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施的方式有:

1,事前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也就是說,在制定法律法規的過程中,由專門機構進行審查,審批後才能頒布實施;

2.事後檢討。即在實施或適用過程中,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因其合憲性有疑問而進行審查;

3、附帶審查,又稱具體審查或個案審查。即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會審查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憲;

4.法律投訴。也就是說,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執法監督機關投訴的壹種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壹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十壹條

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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