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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探視權壹般壹個月有幾天?

法律主觀性:

壹般壹個月兩三次,情況不壹樣,法院的判決也會不壹樣。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權探視子女。壹般法院會判令對方在每個月的壹兩周內的某壹天行使探視權,可能會有壹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對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子女的成長和健康,或者八歲以上的子女明確不希望對方探視,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暫時中止對方的探視權。另外,誰也不能剝奪對方探望孩子的權利。壹般來說,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用方便的原則做決定,不要太多。具體方法由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將由法院裁決。《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離婚子女探望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另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 *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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