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贈與人發現受贈人不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自發現或者應當被發現之日起壹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贈與合同,返還贈與財產。逾期不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
2.贈與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657條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贈與合同。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