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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意誌的效力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立遺囑人壹定是在關鍵時刻;

2.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

4.立遺囑人應當口頭表達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5.遺囑見證人不得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任何利害關系人。

口頭遺囑只能是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並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方式。因為遺囑繼承是公民依法處分私有財產的重要方式,也是壹種必不可少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立遺囑人臨終時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遺囑人生命受到威脅時,在死亡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立遺囑人在戰爭中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立下的口頭遺囑;

4.立遺囑人受到非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兇案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行或航空中遇到意外事故,生命受到威脅時,在飛機或輪船上所作的口頭遺囑。

但是,在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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