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
3.產品檢驗報告(制造商)。
4.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用途不需要)。
5.產品說明(隨產品提供)和標簽(隨產品提供)。
6.產品批次/編號(外包裝)。
7.產品質量安全證明或證書(隨產品提供)。
8.產品樣品圖片和包裝圖片。
9.貿易公司應取得海關收發貨人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條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國家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可以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進出口業務只能由授權企業經營;但國家允許部分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未經授權的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和授權經營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