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體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發送達和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有送達的程序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也不例外。作為申請人,有義務提供被申請人明確準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以便勞動仲裁機構及時準確地送達仲裁材料。勞動仲裁機構未將仲裁材料送達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因客觀原因拒絕接收仲裁材料的,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在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後公告送達仲裁材料。公告送達是上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宣布將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經過壹定時間後公告產生送達後果的壹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由法院選擇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載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和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載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到庭的法律後果。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受送達人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