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業是指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從用人單位退休後,與原單位或其他單位簽訂合同,繼續提供勞動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與退休人員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福利等權利義務。解除勞動關系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經濟補償金支付條款的,用人單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但壹般情況下,返聘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享有法定的經濟補償。
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
1.基本養老保險:為退休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
2.醫療保險:為退休人員提供醫療費用補償的保險制度;
3.個人賬戶管理:記錄退休人員在職期間的社保繳費和養老金累計金額;
4.養老金調整機制:根據物價指數、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等因素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
5.退休人員社會服務:包括養老服務、健康咨詢、心理護理等社會支持服務。
綜上所述,退休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應明確其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福利等權利義務,但通常不享有法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