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持有的簽證、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發證機關宣布失效:
(壹)簽證、居留許可損毀、丟失或者被搶的;
(二)被責令出境、驅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簽證、居留證件未被沒收或者註銷的;
(三)原居住原因發生變化,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公告後仍未申報的;
(四)《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不予簽發簽證或者居留證件。
發證機關依法宣布簽證、居留證件無效的,可以當場宣布無效或者宣布無效。
第三十五條外國人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註銷或者收繳:
(壹)被發證機關宣布無效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以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取得的;
(3)持證人被決定出境、被驅逐出境或限期驅逐出境。
作出撤銷或者收繳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發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