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第二條國家制定並公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並根據經濟運行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對《目錄》規定的企業投資項目具有核準權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規定的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地方政府發改委(計委)、經貿委(經委)。
第三條企業投資核準制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並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實施核準,加強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第二條國家制定並公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界定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並根據經濟運行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對《目錄》規定的企業投資項目具有核準權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規定的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地方政府發改委(計委)、經貿委(經委)。
第三條企業投資核準制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並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實施核準,加強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