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和國境口岸、國境河流上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的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
海關總署公告2016第26號(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的公告)。
第壹條適用範圍: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並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交易電子數據的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第二條企業管理:
(二)涉及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應提前向當地海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註冊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無需提供);
3.企業登記表,包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中文名稱、工商註冊地址、營業執照註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海關聯系人、移動電話、固定電話、跨境電子商務網站地址等。
企業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同時向海關提交原件。
需要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