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審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指定辯護的情形包括: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在審理時是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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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三條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
(三)作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逮捕的被告人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建議後十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