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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初查時限

法律分析:案件初查沒有具體時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會對案件進行審查,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受理刑事舉報案件後,沒有明確規定審查期限,但應當及時審查,以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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