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處罰:
1.不建立或不執行驗收制度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3.未核對寄件人身份、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虛假的,收寄快件;
4.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
快遞途中損害賠償註意事項:
1.簽收快遞時,要當面檢查包裹是否完好。如果發現包裹破損、丟失,要及時向快遞員反映,並拍照留證;
2.如果途中發現包裹破損、缺失,應及時聯系快遞公司客服,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如破損照片、發票、快遞單等。,以便快遞公司進行賠償;
3.快遞公司對於賠償的認定標準可能不壹樣。有的公司可能按照包裹的價值來賠償,有的公司可能按照包裹的重量來計算賠償金額。因此,消費者在選擇快遞服務時,要註意快遞公司的賠償標準;
4.簽收快遞時,如果包裹外部有明顯破損跡象,應在快遞單上註明“包裹破損”字樣,以便日後索賠。
綜上所述,對於壹些易碎品和貴重物品,建議在快遞過程中選擇保價服務,這樣包裹在快遞過程中損壞或丟失時可以得到賠償。
法律依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