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給據郵件丟失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
(壹)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價郵件損失的除外;
(二)所寄物品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3)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過錯。
第七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於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用戶在郵件或者快件中夾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用戶寄遞國際郵遞物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