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禁止交付以下物品:
(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出版物、宣傳材料、印刷品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內容淫穢的;
(3)武器、彈藥、麻醉藥品、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以及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5)流通中的各種貨幣;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