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城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1)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紡織品、廢包裝材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2)餐廚垃圾:主要包括家庭產生的餐廚垃圾,有關單位的食堂、賓館、飯店、餐飲店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果蔬垃圾,以及枯枝落葉、修剪等產生的園林垃圾;(3)有害廢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熒光燈管、節能燈等。)、廢藥品和藥品(如廢藥品、廢體溫計、廢血壓計等。)、廢棄日用化學品及其容器(如廢棄農藥、廢棄消毒劑、廢棄油漆、廢棄化妝品等。);(4)其他垃圾:除上述類別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陶瓷、灰塵、廢衛生紙、紙尿褲、被汙染的紙巾、壹次性餐盒、煙頭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及時清運,逐步分類收集、運輸城市固體廢物,積極進行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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