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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從刑警轉到派出所意味著什麽?

即刑警隊調查後,達不到刑事標準,移交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

法律分析

證據不足以確立犯罪事實的,刑警隊不予立案,釋放當事人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壹、刑事案件必須立案證據充分,構成犯罪的立案條件:無論涉嫌什麽刑事案件,都有極其嚴格的立案審查條件,必須有堅不可摧的證據基礎。證據不足,沒有完整可靠的證據鏈,或者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嚴重錯誤或者其他治安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將追究錯案責任。任何構成犯罪的正式案件都要經過公安局和刑偵隊。派出所主要負責受理、立案、抓捕,然後案件移交公安局。公安局會重新提出來審判,如果審判結果壹樣,就交給檢察院。壹般情況下,公安局必須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之日起37日內對其送達逮捕證,送達後15日內移交檢察院。派出所是公安局的壹個派出機構,他們的職能完全壹樣。辦案區別:如果是刑事案件,不管是派出所還是公安局受理報案,都是交給刑警隊。如果是經濟或者民事糾紛,公安局壹般會移交給派出所。如果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直接受理。報案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將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舉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刑事案件管轄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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