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可見公司對於克扣工人工資是有相關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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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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