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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報酬費用扣除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稱“少付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已經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的勞動者不予支付或者少付工資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薪情形:(1)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2)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行,工資必須下行(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因員工事假等原因導致的工資減少。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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