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新勞動法把辭退補償金提高了三倍。
新《勞動法》中辭退補償金為三倍: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滿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二,新勞動法解雇肺結核員工
企業職工患病,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壹定期限的醫療期。具體期限根據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給予三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給予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