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某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根據說明,勞動合同到期後,陳某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並未主動與陳某解除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不續訂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將進入無固定期限狀態,雙方繼續履行勞動關系。因此,由於公司未及時解除勞動關系,陳某在公司工作時,其勞動關系即視為終止。
(2)公司應向陳某支付五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獲得經濟補償。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1至3倍支付相應的月工資作為補償。根據您提供的信息,陳某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5年1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於2009年8月28日提出與陳某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從2009年6月30日勞動合同到期,到2009年8月28日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 *有兩個月的工資應當作為經濟補償金計算。
內容提要:陳某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應向陳某支付5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和妳提供的相關資料。如果雙方對仲裁結果都不滿意,可以進壹步尋求法院的裁決。同時,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勞動法律師或相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獲得更具體、個性化的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