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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了勞動關系的範圍。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主要調整對象勞動關系,是指勞動所有者(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用人單位)為實現勞動過程,壹方無償提供勞動,另壹方使用勞動與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生產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發布的《關於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壹條明確了“勞動關系的建立”的定義: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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