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且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壹天符合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加班標準的休息時間,最低加班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加班是有報酬的,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是: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且不得以補休或者補休代替。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休息日或者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規定調整或補休的時間,員工有權要求雙倍工資。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