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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非全日制工作的定義

法律分析:兼職是壹個俗稱,法律上對兼職沒有明確的定義。在實踐中,所謂的兼職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兼職包括通過妳在本單位工作之外的勞動獲得貨幣收入,狹義的兼職是指妳與本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提供勞動賺取工資。建立勞動關系意味著妳要接受單位的人事管理,而不僅僅是關註勞動產品的質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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