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瑕疵;
3.遺囑內容合法,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4.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5、應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
6.其他條件。
7.口頭遺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訂立”。
8.緊急情況解除,遺囑人未死亡的,口頭遺囑無效。
9.口頭遺囑只有在兩個以上見證人的見證下才有效。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11,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12,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具體分析: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138條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