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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三班倒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國企三班倒有以下規定:1。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每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5,438+072小時。不安排周六、日工作的,支付二倍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三倍工資報酬。2.如果實行綜合工時制(這個制度需要勞動局批準),員工每月工作時間不能超過172小時,周六日工作的沒有加班費。法定休假日上班的,補償三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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