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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有如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根據本單位的工時制度確定。壹般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度和特殊工時制度”兩大類,特殊工時制度又可細分為“不定時工時制度和綜合工時制度”。單位某崗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要使用特殊工時制度的,不是單位自己可以使用,而是必須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否則視為使用標準工時制度。

上述三種工時制度中,標準工時制度以“日、周”為工時計算周期,不定時工時制度不受限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可以選擇“年、季、月、周”中的壹種作為工時計算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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