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協議內容中沒有法律禁止的規定,並且是雙方公平自願達成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協議內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條款,不能完全否定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法律禁止的條款將無效;
3.自己達成的協議可以撤銷,但在訴訟中會作為考慮的參考。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證部門主持下達成的協議完全有效。
簽訂合同的註意事項: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復印、保存其身份證件(不要用名片代替),確認其真實身份和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是法人:去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信息,實地考察其公司,確定其真實性;核實承包商是否得到其公司的授權,並檢查其委托書、介紹信和合同;簽訂合同時,必須加蓋對方的公章和合同專用章。
3.合同的對方是“其他組織”:對方是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所以要查看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是否與介紹壹致;合夥人和個人獨資企業經理簽字蓋章。法人籌建處:確認經理和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建處和股東公章。
4.除了公章和私章,合同的另壹方要自己簽字。
綜上所述,合同又稱契約或協議,是平等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