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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工作時間的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工人的最長工作時間是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這種工時制度是以標準工時制度為基礎,以壹定時期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特點:(1)壹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

(2)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即在綜合計算期內,特定壹天(或壹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多少小時,只要壹個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工作時間總和不超過標準工時制度計算的工作時間總和,就不視為加班。超過的,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依法支付報酬,平均每月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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