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要求各地建立最低工資制度,每兩年至少調整壹次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最低標準。不遵守最低工資制度的企業將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罰。通過建立工資支付制度,規範企業支付員工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的行為。通過明確企業與職工通過企業工會協商確定工資制度、工資增長、職工福利等事項,政府每年發布工資指導線進行指導。這三個方面都在原勞動部發布的部頒規章中。通常情況下,單位拖欠工資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單位因暫時的現金流困難甚至經營不善而無法按時發放工資。這種情況應該是單位體諒,但也不是無限體諒。單位必須保證員工的工資是第壹考慮的,實在做不下去了。應該考慮如何妥善安排。如果是由於主觀原因,如習慣性或惡意拖欠,壹直威脅員工工資,或長期挪用工資作他用,員工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包括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撫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3)勞動生產率;(4)就業狀況;(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