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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幾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多少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員工平均每月要工作26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總體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同時,放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職工放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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