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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有沒有關於大學生兼職的規定?

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他們本身不是正常的工人。他們仍然屬於學校的統壹管理,沒有資格出賣人力資源換取報酬。他們的兼職主要是增加社會實踐經驗。壹般來說,他們不簽勞動合同,只簽實際就業協議、實習協議、勤工儉學協議。這是壹種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對此,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兼職是壹種雙重勞動關系。但由於非全日制所建立的勞動關系是次級勞動關系,與原勞動關系處於主次地位,故不在法律禁止之列。法律明確禁止的是虛擬或真實位置的多重勞動關系。就像我們常說的,與壹個單位存在名義上的勞動關系,同時與多個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行為極大地擾亂了我國的勞動管理秩序,因此為法律法規所禁止。如果兼職只是為對方提供服務,但不納入其編制,受其管理和約束,那麽就不是兼職勞動關系,只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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