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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常識和法律有沖突,以哪個為準?

妳好,這個完全沒得商量。必須以常識為準,但前提是這個人必須符合當代人的特征。妳不能讓壹個古代人符合當代常識。這是詭辯。當然,法律是有強制力的,妳不可能馬上否定它,推翻它,但對與錯的選擇是基於常識的。法律可以改變,但常識不能改變。只有法律可以根據常識修改,但常識是沒有辦法根據法律修改的。這裏其實涉及到壹個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其實是壹切成文法之母。簡單來說就是常識(不全是常識)的集合,是正義及相關概念的集合。比如有人偷了我的東西,我自然有權利懲罰小偷,但是在文明社會我不能私刑吧?因此,我想向這位官員報告,我已將這種懲罰權力委托給壹個公共當局來執行,他將主持正義,即政府。但如果公權力機關不主持正義,不懲治小偷,那麽自然的懲治小偷的權利就會回到我身上,我自己也可以懲治小偷。這個過程叫做正義。

它來源於人類最基本的理性,來源於對什麽是公平正義最簡單的直覺。當然,妳在這裏的處罰必須和現行法律大致相符,不能因為討厭小偷就殺人。那太多了。雖然妳不能否認自己擁有自然法權利,但這種權利濫用顯然不符合當下的常識。對此,有人質疑這壹自然法則的來源,說我們的文化使得這壹點無從談起。但其實自古以來,妳不給我說法,我就自己說,這在中國文化裏叫天經地義。妳說的上帝的真理是什麽意思?是天地都認可的,這叫自然規律。因為大家都是人,人性是壹樣的,人的基本理性是壹樣的,對正義的基本認識也是壹樣的。健康的法律必須向常識低頭,常識也應該是常識。至於其他答案,不是無知就是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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