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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員工的遣散費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裏沒有遣散費這個詞。只規定經濟補償或賠償;Nn用人單位終止與妳的勞動關系(或者辭退、開除妳)有三種情況。在自己的控制下,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而沒有支付給妳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n 1。用人單位無故與妳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妳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妳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向妳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2個月工資,2n;N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妳解除勞動關系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壹個月的工資,n;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在未提前1個月通知妳的情況下,妳還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N3。如果妳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妳;但這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書面通知妳解除勞動關系。n相關法律依據:n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n第19 nn條。

法律客觀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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