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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不滿兩年的,根據合同長短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不滿六個月(半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壹、試用期的作用是:

1,有利於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

2.它可以維護雇主的利益,為每個工作找到合適的雇員;

3、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讓勞動者可以考察和了解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發展。

二、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的區別:

1,主體之間的勞動關系不同。試用期員工是非正式員工,未與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是非正式勞動關系,而正式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是正式勞動關系。

2.工資不壹樣。

3.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公司如發現員工有相關問題,可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試用期員工不能享受正式員工的所有福利,正式員工拿到的是合同約定的全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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