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無論本單位實行計時工資制還是計件工資制,都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用為65438+正常時間的0.5倍,周六日加班費用為正常工作時間的2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用按正常工作時間的3倍計算。加班不是指在工作場所的辦公時間之外去工作。只要勞動者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內從事工作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就視為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one hundred and fifty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總結壹下,加班是指非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上班的時間。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可以是用人單位約定的時間,也可以是法律規定的時間。周六周日上班不壹定是加班,要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