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科目。勞動關系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穩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依照合同法形成的合同關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情況,對方無權提出額外要求。2,兩者的基礎不同。勞動關系是以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的生產要素組合為基礎的;勞動關系是基於雙方的協議,是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3.不同的對象。勞動關系的客體是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客體。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勞動關系的客體範圍很廣,不僅包括行為,還包括與人不可分割的物質、智力成果和無形利益(人格和身份)。第四,兩者關系的穩定性不同。事實上,勞動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相對穩定和持久的,體現了生產資料、勞動者和勞動對象之間的壹種持續的關系,而在勞動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壹種即時清理或延遲解決的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