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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離婚前,夫妻財產轉移的認定規定是:

1,行為人故意隱匿財產;

2.行為人將財產秘密轉移至化名或低價出售。對於不能隱匿的財產,夫妻壹方可以通過贈與他人或者低價轉讓他人的方式轉移;

3、行為人偽造公司債務或夫妻同債,等等。

離婚前財產轉移如何界定

離婚前財產轉移的界定方法。離婚前轉移財產的壹方,可能財產較少,也可能沒有財產。詳情如下:

1.離婚前轉移財產的界定在時間上有區分,是離婚登記前,還是提起離婚訴訟前,還是離婚訴訟期間;

2.離婚前財產轉移的定義與轉移行為是有區別的。如果財產是合法轉移,且對方知情,則不能認定為離婚前的財產轉移;婚前需要轉移財產,有損對方利益。在離婚和財產分割中,因為財產轉移,分割的財產會少壹些。

綜上所述,人們故意隱瞞財產,秘密轉移到另壹個名字或低價出售。對於不能隱匿的財產,夫妻壹方可以通過贈與他人或者低價轉讓他人、偽造公司債務或者夫妻共同債務等方式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同壹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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