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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急!!!

壹、煤礦違法招收工人。本案中,煤礦招用了20名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此,該煤礦在招聘工人時違反了法律。

2.這份合同的簽訂程序違反了法律。本案中,用人單位拿出事先打印好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簽字,違反了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根據《勞動法》第17條第1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本勞動合同有四項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詳情如下:

(1)“婚喪假期間不發工資”是違法的。根據《勞動法》第51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勞動者需提前6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4)“職工可以自願參加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的說法不正確。五險壹金是國家強制單位給員工的福利,也就是說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而不是以“自願”為前提。(PS:保險公司是國家強制給員工提供的: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給女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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