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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有哪些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已作出裁決為前提,即所謂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法釋(2001)第1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還明確規定勞動仲裁應當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才會受理。從而使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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