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民事審判權的專門機關。法院權力的行使不能脫離程序法,而應受到民事訴訟法的調整,以認真完成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二)當事人
這裏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民事權益,法律賦予其廣泛的訴訟權利,因為訴訟當事人是民事訴訟的發起者,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參與人。
(3)所有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都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負有相應的訴訟義務。沒有他們的參與,正常的程序無法進行,案件的事實無法查明,爭端無法解決。
(四)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提出抗訴。抗訴壹旦提出,必然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產生社會關系,而這種社會關系的本質就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