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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人民法院、當事人、所有訴訟參與人和人民檢察院。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民事審判權的專門機關。法院權力的行使不能脫離程序法,而應受到民事訴訟法的調整,以認真完成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二)當事人

這裏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民事權益,法律賦予其廣泛的訴訟權利,因為訴訟當事人是民事訴訟的發起者,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參與人。

(3)所有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都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負有相應的訴訟義務。沒有他們的參與,正常的程序無法進行,案件的事實無法查明,爭端無法解決。

(四)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提出抗訴。抗訴壹旦提出,必然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產生社會關系,而這種社會關系的本質就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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