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審計辦法
第八條社會保險審計采取日常審計、重點審計和報告審計的方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並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重點審計特定對象和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審核。
第九條社會保險繳費審核的內容包括: (壹)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四)國家規定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