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2。國務院的組成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和農村事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伍軍人事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局
教育部保留國家語委的牌子。科技部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的牌子。工信部保留國家航天局和國家原子能機構的牌子。自然資源部保留國家海洋局的牌子。生態環境部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