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大多數人相信判決,但也有人認為判決只是為了查明事實,基於雙方所犯罪行的最終判決可能會帶法官的個人感情。法官在判案時也會根據自己的法律邏輯和辦案經驗得出壹個結果,可能真的有壹定的自主性。但這種自主性相對較低,因為法官不是壹個人,而是由許多個體組成的。在作出判決的時候,他會經過多方的鑒定,判決不會太情緒化,但對雙方的犯罪事實和所受的傷害都是非常客觀的描述。
對某些人來說是公平公正的,比如受害方,加害方會認為這個判決對自己太重。可能在他們的印象中,犯罪只需要坐幾年牢,但是最後卻要坐十年以上的牢,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自然會讓加害人非常不滿。所以很多被告會申請二審,希望推翻判決,重新審判自己。但是,大部分法院不會進行二審。他們將討論壹審的判決,看看是否有錯誤或漏洞。如果沒有錯誤,維持壹審判決,二審根本不開庭。
法律是對個人最低的約束。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就意味著連基本的道德都無法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