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維以法律為最高權威,強調“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會因為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會因為領導人觀點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人治”思想以領導者的個人意誌為最高權威。當法律的權威與個人的權威發生矛盾時,強調服從個人而不是法律的權威。
擴展數據
法律思維和人的思維的區別。
壹是依據,法治認為國家的法律是治國的基本依據,處理法律問題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治思想的實質是人高於法或權力高於法。它主張以個人,尤其是當權者和領導者的個人魅力、美德和智慧來治理國家和平整世界。
第二,在方式上,法治思維調節社會關系,以平等對待的普遍、普遍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具有穩定性和壹致性;而人治卻忽略了規則的普遍適用性,根據個人的意誌和感情進行統治。人治是武斷的,非理性的。
第三,在價值上,法治思維強調集中社會公眾的意誌進行決策和判斷,是壹種以民主的名義避免陷入無政府狀態或擾亂社會的“多數人統治”的思維;“人治”思維是個人說了算的武斷思維。雖然有時強調為治理或決策集思廣益,但主要表現為少數個人的集權和獨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