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賠償金額等於預期發生的醫療費用;
2、誤工費的賠償金額等於誤工費乘以收入標準;
3.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於住院時間乘以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的賠償金額等於陪護天數乘以陪護人數乘以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津貼賠償金等於傷殘等級乘以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乘以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的賠償金額等於普及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補償金額等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6個月;
8.被扶養人生活費補償金額等於被扶養人數乘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扶養年限;
9.運輸費用賠償金額等於實際必需的運輸費用單據的總和;
10,住宿補償金額等於住宿天數乘以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津貼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金額等於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乘以年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