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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特有的基本原則如下

行政法特有的基本原則包括法定原則、公正原則、限制原則、自由原則、保障原則、公開原則和監督原則。

1.法律原則:行政行為必須以法律規範為依據,行政機關不得違反、規避、歪曲法律規定,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範圍、權責。

2.公正原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秉公行使公權力,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歧視或照顧特定的個人或組織。

3.制約原則:行政權力的行使應當受到法律的制約和限制。沒有濫用行政權力,沒有越權行使權力,沒有越權。

4.自由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自由、財產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基本自由權利應當受到保護,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應當盡力保障這些權利。

5.保護原則:行政行為應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追究責任並及時賠償。

6.公開性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開、透明地向社會公開其行政行為,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7.監督原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應當接受監督,接受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檢查。

行政法的實施模式

1.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作出的強制性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強制力和法律強制力。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行政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的決定,如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決定等。

2.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與其他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形成的具有約束力的行政法律關系。其效力不同於法律規範的壹般性質,但具有壹定的相對性。比如行政和解協議、行政調解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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