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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是指《工會法》第五十二條和《集體合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以及今後制定、修改、完善法律需要進壹步說明的情形。

《工會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恢復工作,補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 (壹)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工會職工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集體合同條款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在職工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屆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完畢,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代表履行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崗位。

參考資料:全國人大-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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