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情形是:(1)雙方協商壹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同意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事故、戰爭等。(四)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的;(五)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所從事的崗位不適合其專業技能的;職業技能提高到壹定水平,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對勞動者顯失公平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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