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工作條件無異議的,應視為雙方默認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因為“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默認雙方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包括原合同約定的期限。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